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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2020-4-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推动我市环境污染防治向总承包一体化经营方向发展,根据《下注平台(中国)有限公司章程》,下注平台(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会”)决定对从事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的会员单位开展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资质评定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总承包资质包括:水污染治理工程、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物理污染治理工程、污染修复工程的工程总承包。

第三条凡满足上海市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资质申请条件的协会会员单位,均可申请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资质评定。经评定合格后,由协会颁发《上海市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总承包资质证书》)。

第四条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总承包资质评定,以及《总承包资质证书》的发放、管理和监督工作,具体业务由秘书处承办。

第五条《总承包资质证书》每年发放三批,分别为4月、8月、12月,全年皆可申报;《总承包资质证书》的申请、评定工作,遵循自愿、公开、公正、公平、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证书的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总承包资质证书》分五个类别,每个类别分若干专项。(具体类别划分见附件2:《上海市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类别划分》。)

1.水污染治理工程:包括工业废水治理、城镇污水治理、污(废)水回用等工程的总承包。

2.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包括工业蒸汽锅炉烟气治理、发电锅炉烟气治理、工业炉窑烟气治理、其他工业废气治理等工程的总承包。

3.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包括一般工业固体物处理与利用、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处理处置等工程的总承包。

4.物理污染治理工程:包括噪声与振动治理、电磁污染防治等工程的总承包。

5.污染修复工程:包括污染水体、土壤、矿山、湿地修复等工程的总承包。

第七条《总承包资质证书》分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三级证书年审不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限制整改,到期整改不到位的,注销资质证书,并在协会网站(http://www.pensgirl.com)进行公示; 一级、二级证书年审不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限制整改,到期整改不到位的,资质证书降低一个等级,并在协会网站(http://www.pensgirl.com)进行公示。

第八条持《总承包资质证书》的单位只能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接总承包业务。(工程规模划分见附件3:《上海市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规模划分表》)

1.一级证书:可承担证书业务范围内的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规模不受限制。

2.二级证书:可承担证书业务范围内的中型以下(含中型)规模的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

3.三级证书:可承担证书业务范围内的小型规模的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


第三章 证书的申请和评定

第九条总承包资质评定程序:会员单位通过协会官网提出申请、考评小组对申请表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的会员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格式审查、专家评审、现场考评、综合评审、注册发证、发证后监督管理。

第十条申请单位对照《上海市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类别划分》(附件2)和《上海市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资质申请条件》(附件1),确定申请类别、业务范围和级别,并按附件4的要求通过官网提交申请材料,初审通过后申请单位将书面材料报送考评小组。

第十一条考评小组在协会秘书处领导下对书面材料进行格式审查,格式审查通过后,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的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现场考评。现场考评采取评分制,根据评分结果给出现场考评结论,并提出证书类别、业务范围和等级的建议意见。

第十二条协会证书审查委员会对初审意见、现场考评意见及申请单位实际总承包能力等相关情况进行综合审定,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名单在协会网站(http://www.pensgirl.com)进行公示,公示通过后颁发《总承包资质证书》。


第四章 证书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总承包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特殊情况除外)。持证单位如达到上一级资质条件可向协会可申请升级。

第十四条协会对持证单位实行年度检查。年检时间为发证日期的前后1个月,持证单位填写年检表,年检通过后加盖年检印章。未经年检的证书无效。

第十五条持证单位的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注册资金等发生变化时,应在三个月内办理《总承包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总承包资质证书》到期后证书作废,并在协会网站(http://www.pensgirl.com)进行公示。需更换新证的单位可于有效期满前2个月内提出申请,符合《上海市环境污染防治各类资质证书复审办法》有关要求的换发新证书。

第十七条持有《总承包资质证书》的单位采用欺骗、隐瞒、伪造等方式取得总承包资质证书的,如经查实,协会将注销其总承包资质,且三年内不接收该单位的申请,并在协会网站(http://www.pensgirl.com)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持有《总承包资质证书》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造成一定后果的,由协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降低等级或注销等处罚。

1.转借或出卖《总承包资质证书》的;

2.超出《总承包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接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业务的;

3.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项目质量低劣,达不到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和规定的;

4.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未按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5.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抽查不合格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主办发证事项的工作人员及评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上海市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资质证书》由协会统一印制。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试行。


下注平台(中国)有限公司
2013年9月


附件1:上海市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资质申请条件

附件2:上海市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类别划分

附件3:上海市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规模划分表

附件4:上海市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资质申请材料要求

附件5:上海市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资质申请表